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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惹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0-3-5]   [ 阅读:111 次]

安徽法院网讯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捷,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例如水污染、光污染、声污染等等。这些负面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极有可能引发纠纷。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噪音问题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4月,卞某通过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联系购买王某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颍上路某小区18幢的住房一套。看房后,由卞某妻子李某与王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因卞某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期支付余款,2009年1月5日,卞某与王某重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2009年2月,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3月,王某向卞某交付了房屋。2009年7月,该小区18幢住宅楼业主就住宅楼噪音污染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2009年7月12日、29日,合肥规划局及庐阳区分局分别作出答复,认为建筑设计及噪音控制问题,应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环保局负责审查和解释,就其他相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汇总各单位意见上报。2009年9月,卞某入住该房,同年12月2日,卞某将王某、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及业务员陈某诉至庐阳区法院,认为三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噪音问题,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在确定购买涉案房屋后,通过中介公司两次现场察看房屋,签订协议时也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查看房屋时,对房屋的现状以及周边环境应有基本的感知和了解。作为卖方王某,其出售的系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无需对所出售的房屋周边环境的瑕疵承担主动释明的义务;作为买方的原告,在签订协议时,也应谨慎注意;作为中介方的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其所承担的义务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相关的媒介服务,促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并协助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而陈某系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其行为是履行职务。原告无相关证据证实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陈某与王某恶意串通,存在欺诈行为,故庐阳区法院判决驳回卞某的诉讼请求。

编后:在二手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作为买方要深入了解所购买的房屋的具体情况,对房屋所在小区的周边环境和设施以及房屋的历史进行必要的调查,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利益受损。另外,相关行政部门在小区建设规划时就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对市民反应的噪音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给小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