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0-3-9] [ 阅读:94 次]
安徽法院网讯: 合伙成立的房产置业公司因经营中产生矛盾,合伙人退股时,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购房合同,以股权抵房款购买公司代建的新农村房屋未能如愿,双方对薄公堂,引发一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县新农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陆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购房款36万元及利息。
2007年9月,原告陆某等四人出资成立的被告全椒县新农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全椒县石沛镇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协议,约定被告为该镇农民代建新农村房屋,镇政府协助为代建房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6月因被告经营中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原告陆某等三人退股。并在全椒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由合伙人之一的蔡某独资经营。因当时被告无资金退还原告等人入股款,原告便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购房合同。被告以全椒县石沛镇高井村开发建设的新农房卧龙新村3套房屋出售给原告,抵偿原告25%股权。计款36万元。约定被告于同年8月20日交付房屋,逾期则赔偿违约金10%。被告出具收到陆某购房款36万元收据交陆收执。之后,被告逾期未交付房屋。原告屡次催促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并办好土地使用权证,赔偿违约金72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在工商部门办理的退股、企业变更手续合法有效。被告与石沛镇政府签订的用地协议约定被告为该镇农民代建房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原告以转让的股权购买被告代建的新农村房屋显然不符合现行农村用地政策规定,损害了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故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由此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赔偿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占有原告购房款应如数返还,并应承担占用期间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