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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案件信息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3-22]   [ 阅读:245 次]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的案件受理程序和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杜绝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的民商事代理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等(以下均简称为案件)均应在当事人签订委托书后,及时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登记。

本所律师承接的法律顾问业务应在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及时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登记。

第三条  本所律师应严格按照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案件登记所列项目予以填写。

本所律师在登记所承办案件的信息时,除信息系统中要求必须填写的内容以外,对申请受理案件所涉标的、应收律师费数额、实收律师费数额和减收律师费用的理由必须填写清楚。

法律顾问单位的登记应填写法律顾问的年限和应收顾问费用数额。

第四条 案件的承办律师和法律顾问单位的顾问律师依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案件和顾问单位登记后,应以口头、电话或信息等方式向本所分管案件审批的负责人予以通报。

第五条 本所承接的除主任自行办理以外的全部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均由本所主任或其他合伙人进行立案审批。

本所主任申请登记审批的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应委托本所的其他合伙人审批。

本所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审批权力时,应委托本所其他合伙人审批。

第六条 负责案件、法律顾问单位审批的主任、合伙人应在接到案件登记律师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履行审批义务。因外出开庭、开会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本所律师未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填写案件登记信息和法律顾问单位信息内容的,本所分管案件审批的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均应拒绝审批,并注明拒绝审批的理由。

第七条 经过立案审批的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本所财务部应对其收费情况予以审批和监督。

案件立案审批后,当事人和承办律师未按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费用数额支付律师费用,财务部应拒绝进行收费审批。

未经本所财务部收费审批的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所涉及的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本所行政事务部应禁止为其出具本所的相关公函。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办结经立案审批的案件后或法律顾问单位的顾问期限届满后,应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结案信息登记并报请本所分管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进行结案审批。

案件结案审批的信息登记、审批权限及审批期限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所律师办结案件后或法律顾问单位的顾问期限届满后应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归档登记信息填写,并报请本所主任或合伙人进行归档审批。

案件归档审批的信息填写、审批权限及审批期限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分管本所业务审批主任或合伙人,不得利用审批案件的便利谋取其他律师申请立案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