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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发布时间:2010-5-18]   [ 阅读:157 次]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