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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周闻律师诉合肥某酒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9-6-22]   [ 阅读:536 次]

被告合肥某酒店于2003年前后,在未征得原告周闻律师同意的情况下,在原告的房屋墙体上按装排烟管,被告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原告房屋的外观,同时还因排烟管的噪音和排出的油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周闻律师是外墙的权利人,被告合肥某酒店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在其外墙上按装排烟管作酒店经营,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酒店的行为属于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同时未经原告同意,侵害了原告的物权

2008年5月8日原告周闻律师委托刘和生律师、卢光华律师诉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合肥某酒店“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该案后经法院调解结案。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